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後備軍人緩召

  • 分類:法令規章
  • 發布單位:民政處

現任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員之緩召者。
(一)申請依據:兵役法第四十一條第三款「現任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員之緩召者」。
(二)應具備條件:具有國中小學(含該教育階段特殊教育學校、班)合格教師證之現職專任教師。
(三)申請要領:閱悉年度緩召公告時,應檢附學經歷證件送服務學校申請辦理。
(四)應繳送之證件:
初次申請:經歷證件(聘書、教師證書、退伍令)。
申請複核:核定不准原因,申複理由註於處理名冊。
申請延長時效:聘書
(五)備考:新發生緩召原因,應於三十日內提出申請、手續與初次申請同。

負家庭生計主要責任者
(一)申請依據:兵役法第四十一條第四款「負家庭生計主要責任者」。
(二)應具備條件:
無同父兄弟者。
有同父兄弟,而均已應徵或應召在營服役者。
有同父兄弟,均未滿二十歲者。
經核定為低收入戶者。
(三)申請要領:

閱悉年度緩召公告,應先行考量個人家庭經濟狀況是否貧困,無謀生能力之家庭是否確賴本人獨立扶養,且另無法定應負扶養義務人。
如確屬「負家庭生計主要責任」應即至所屬鄉鎮公所役政單位領取緩召申請表一份,自行填妥後,檢附證件一併送鄉鎮市公所處理。
(四)應繳送之證件:

初次申請:
現戶全部戶籍謄本(含生父之戶籍謄本)。
切結保證書。
財稅證明資料(對申請人之認定有疑義者得要求當事人補繳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申請延長時效:
現戶全部戶籍謄本、切結保證書、財稅證明資料。
申請複核:
應檢附之證件與原申請同。
不准緩召通知書。
不准緩召通知書載明尚缺之某種證件。
本人及家屬如有遷徙者,應檢附遷徙地之財稅資料。
(五)備考:新發生緩召原因,應於三十日內提出申請,其申請手續與初次申請同。

無同父兄弟而其生父已年逾六十歲或死亡者。
(一)申請依據:兵役法第四十一條第五款「無同父兄弟而其生父已年逾六十歲或死亡者」。
(二)應具備條件:
    1.生(養)父母年逾六十歲或死亡者。
    2.本人年滿三十歲者,無同父(養父)兄弟。
(三)申請要領:閱悉年度緩召公告,即至所屬鄉鎮公所領取申請表一份,自行填妥後,檢附證件一併送鄉鎮市公所處理。
(四)應繳送之證件:
初次申請:
現戶全部戶籍謄本。
切結保證書(對申請人之認定有疑義者得要求當事人補繳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申請延長時效:
現戶全部戶籍謄本
切結保證書。
申請複核:
應檢附之證件與原申請同。
不准緩召通知書。
不准緩召通知書載明尚缺之某種證件。
(五)備考:新發生緩召原因,應於三十日內提出申請,其申請手續與初次申請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