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常備役體位因家庭因素申請服補充兵役條件

  • 分類:法令規章
  • 發布單位:兵役徵集科

役男家庭狀況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服補充兵役:
(一)役男家屬中直系血親、配偶或兄弟姊妹患有重度以上身心障礙,無其他家屬照顧或其他家屬均屬65歲以上、未滿15歲、患有身心障礙、重大傷病或15歲以上未滿18歲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立案之學校證明就學中。
(二)役男育有未滿12歲之子女2名以上,或未滿12歲之子女1名且配偶懷孕6個月以上。
(三)役男父母或兄弟姊妹服兵役期間,因死亡或三等殘以上之傷殘,有撫卹事實,且役男無其他兄弟姊妹。但服兵役期間因作戰或因公致死亡或成一等殘,有撫卹事實,不以役男無其他兄弟姊妹為限。
役男經判定為常備役體位,未在學無緩徵原因及入營前,向戶籍地鄉 (鎮、市) 公所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