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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備軍人各項召集

  • 分類:法令規章
  • 發布單位:兵役權益科

後備軍人召集計動員、臨時、教育、勤務、點閱召集五種。
應受動員召集或臨時召集之後備軍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緩召:
患病經證明不堪負作戰任務者。
現任國防工業之專門技術員工,經審查核定者。
現任國民學校教員,曾在教育部認可之師範學校畢業或經檢定合格任教一年以上,經審查核定者。
負家庭生計主要責任,並具有左列情形之一者:
無同父兄弟者。
有同父兄弟者,而均已應徵或應召在營服役者。
有同父兄弟,均未滿二十歲者。
經核定為低收入戶者。
無同父兄弟而其生父已年逾六十歲或死亡者。
犯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罪在追訴中者,或犯罪判處徒刑在執行中者。
  前項緩召原因消滅時,仍受召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