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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備軍人歸鄉報到

  • 分類:法令規章
  • 發布單位:兵役權益科

後備軍人應於退伍離營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役政單位辦理報到(無須至戶政事務所辦理職業變更登記),如經催辦後逾十五日仍未報到者,函送後備指揮部移送法辦。
後備軍人應以「戶長」為召集通報人。本人為戶長時,應委託同鄉鎮親友一人為召集通報人,無親友者,以戶籍所在地村里長為召集通報人。  
前項委託之召集通報人,應就配偶、父母、兄弟、伯叔、戚友、或就業服單位負責人順序擇一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