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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家庭因素申請服替代役(役男申請服替代役辦法)規定

  • 分類:法令規章
  • 發布單位:兵役徵集科

役男申請服替代役辦法
第11條:
因家庭因素申請服替代役,指役男之家庭狀況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役男家屬均屬六十歲以上、未滿十八歲。
二、役男育有子女或配偶懷孕。
三、役男家屬患有身心障礙或重大傷病。
四、役男父母、配偶或兄弟姊妹服兵役期間,因死亡或傷殘,有撫卹事實。
五、符合服兵役役男家屬生活扶助實施辦法所定之生活扶助等級。
前項役男家屬年齡之計算,以役男申請服替代役之日為計算基準。
第一項所定身心障礙或重大傷病,指符合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定之身心障礙等級規定或其公告之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範圍之疾病,並持有證明文件者;所定死亡或傷殘,指依軍人撫卹條例、替代役實施條例、替代役役男撫卹實施辦法、軍人殘等檢定標準或替代役役男傷殘等級檢定區分標準核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