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對象:後備軍人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無兄弟姊妹。
二、生(養)父或母已年逾60歲或死亡。
三、本人年滿30歲。
四、限制:
(一)父母俱亡者,不得申請。
(二)本人若為養子女,以依民法辦理收養,並經戶籍登記者為限。(以10歲以前依法被
收養者為限)
申請時限:年度申請每年四月一日至四月三十日止;新發生原因,原因發生時起卅日內申辦。
受理單位: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公所役政單位申請。
檢附證件:
一、現戶全部戶籍謄本。
二、除前列各項相關戶籍資料外,如有除戶、分戶、遷徙、死亡、婚嫁、收養、招贅、戶長
變更者,應一併檢附戶籍資料。
三、其他相關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