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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備軍人緩召第五款「無兄弟姊妹,而其父或母已年逾60歲或死亡者」緩召之申請

  • 分類:民政
  • 發布單位:民政處

申請對象:後備軍人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無兄弟姊妹。 二、生(養)父或母已年逾60歲或死亡。 三、本人年滿30歲。 四、限制: (一)父母俱亡者,不得申請。 (二)本人若為養子女,以依民法辦理收養,並經戶籍登記者為限。(以10歲以前依法被 收養者為限) 申請時限:年度申請每年四月一日至四月三十日止;新發生原因,原因發生時起卅日內申辦。 受理單位: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公所役政單位申請。 檢附證件: 一、現戶全部戶籍謄本。 二、除前列各項相關戶籍資料外,如有除戶、分戶、遷徙、死亡、婚嫁、收養、招贅、戶長 變更者,應一併檢附戶籍資料。 三、其他相關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