僑民於屆滿一年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所屬鄉鎮市公所申請辦理暫緩徵集:
1.依照華僑回國投資條例申請投資,經核准並已實行投資,金額在新台幣一千萬元(或其他等值貨幣)以上,經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證明者。
2.在僑資經營事業機構中,擔任總經理、廠長、總工程師或專門技術人員,經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證明者。
3.在核准設立外商銀行分支機構中(含辦事處)擔任重要主管職務或具有金融專業技術人員,經銀行主管機關證明者。
4.因僑居地政府拒絕入境或因僑居地環境特殊為政治、經濟等原因被迫回國暫居及僑居地發生戰亂未能按時返回,經外交或僑務主管機關證明者。
5.因訴訟案懸未結,必須本人處理,未能按時返回僑居地,經司法機關證明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