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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病殘軍人(含替代役役男)

  • 分類:民政
  • 發布單位:民政處

義務役在營軍人負傷或患病成殘退伍後有哪些權益? 服役期間因傷病成殘時,應在退伍或離院前由國防部(內政部)檢定殘案,在未處理以前請勿先行離院返家,以免權益受損。 軍人因負傷或患病成殘時,即依法給與撫卹,合於就養規定者,依其志願安置榮家就養。 一、常備兵於接獲國防部傷殘通報後,依殘等等級發給: 內政部長一次特別慰助金:壹等戰殘六十萬元,壹等公殘五十萬元,壹等病殘、壹等意外殘、貳等戰殘、貳等公殘四萬元,貳等病殘、貳等意外殘、參等戰殘、參等公殘以下壹萬元。 縣長慰問金:壹萬元 二、替代役於接獲內政部傷殘通報後,依殘等等級發給: 內政部長一次特別慰助金:壹等公殘壹佰萬元,壹等病殘、壹等意外殘四萬元、貳等公殘十四萬元,貳等病、意外殘壹萬元、參等公殘陸萬元,其餘殘等壹萬元。 縣長慰問金:壹萬元 合於就養規定者:安置於戶籍所在地附近榮民之家就養,不合就養者由地方政府接回繼續就醫並給予健保與醫療補助。 合於就養者三節慰問金:「全身癱瘓(含植物人)」給與內政部長慰問金陸萬元、縣長慰問金陸萬元;「半身癱瘓(含雙目失明)」給與內政部長慰問金參萬伍仟元、縣長慰問金肆萬伍仟元;壹等公殘之一般傷殘給與內政部長慰問金貳萬伍仟元;一般傷殘給與內政部長慰問金壹萬參仟元;精神病患給與內政部長慰問金參仟元、縣長慰問金參仟伍佰元。 經安置就養後,如病況變化加重者,可檢附公立醫院診斷證明書,向本府民政處或鄉鎮市公所役政單位,申請調高每年三節慰助金。 如個人或家庭發生事故可申請特別慰助,需購置復健器材幫助其復健時亦可申請補助。 重傷病殘退伍軍人自八十五年七月份起每月發給安養津貼「全身癱瘓(含植物人)」七仟元,「半身癱瘓(含雙目失明)」三仟元。 退伍傷殘軍人,於撫卹期間家庭生活困難,如符合列級規定,亦可申請生活扶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