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備兵於入營服役期間,家庭發生重大變故,合於「常備兵庭發生重大變故申請提前退伍規定」者,得申請提前退伍,其認定標準;應符合「常備兵補充兵服役規則」第十五條規定:
常備兵現役在營期間於國防軍事無妨礙時,因家庭情況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者,得申請提前退伍:
一、原負擔家庭生計主要責任之家屬死亡,無其他家屬負擔家庭生計。
二、父母、子女或配偶患有重度以上身心障礙;或家屬患有中度以上身心
障礙或重大傷病,其他成年家屬無法照顧。
三、家屬賴以居住或生產之房屋、土地,因不可抗力之災害,致全部毀損
,非本人無法使家屬維持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所
公布之年度最低生活費標準。
四、同時服役之父母或兄弟姊妹,因死亡或成三等殘以上之傷殘,有撫卹
事實。
五、家屬均屬六十五歲以上或十五歲以下,無其他家屬照顧。
六、育有未滿十二歲之子女二名以上,或未滿十二歲之子女一名且配偶懷
孕六個月以上。
七、家庭依社會救助法核列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
常備兵合於前述提前退伍規定者,可以由家屬檢附戶籍謄本及其他相關證件,向徵額地鄉(鎮、市)公所役政單位申請提前退伍,如果有二人以上同時在營當兵,以較接近退伍日期者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