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有身心障礙或重大傷病者,符合「身心障礙或重大傷病與體位區分標準免役體位判等對照表」規定者,於接受兵籍調查,請檢具身心障礙手冊(證明)或重大傷病證明、相關診斷證明書及身分證、印章,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公所役政單位申請,轉報縣府判定體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