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同一鄉(鎮、市、區)住址變更者,應逕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住址變更登記。 (二)同戶籍地鄉(鎮、市、區)遷往其他鄉(鎮、市、區)者應逕向遷入地戶政事務所辦理戶籍遷入登記。 (三)初次申請出境,除依一般申請出境規定辦理外,應同時檢附退(停)伍(役)證件向國防部後備司令部 或內政部役政署派駐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櫃檯人員辦理,爾後再申請出境,即無須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