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專案輔導合法化申請書。
(二)土地使用清冊。
(三)土地登記(簿)謄本(以最近三個月內核發者為限)。
(四)地籍圖謄本(以最近三個月內核發者為限及申請使用範圍應著色標明)。
(五)計畫用地配置圖(不得小於一千二百分之一)及位置圖(不得小於五千分之一)。
(六)土地所有權人之土地捐贈書(含印鑑證明)或土地使用同意書(含印鑑證明)或土地買賣契約書或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一百零四條完成註記之土地登記(簿)謄本或國有非公用土地同意開發證明書。
(七)寺廟登記表或補辦寺廟登記表(限於募建寺廟)或法人登記證書。(新建或未辦登記之寺廟、教堂不須檢附)
(八)報備有案之組織章程影本。(新建或未辦登記之寺廟、教堂不須檢附)
(九)依法處罰之罰鍰繳納書件影本。
(十)其他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