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役男經徵兵檢查後,對判定之體位認為有疑義者,應依何種方式,申請改判體位?

  • 分類:民政
  • 發布單位:民政處

役男經徵兵檢查後,對判定之體位認為有疑義者,應依下列方式之一,申請改判體位 一、公費複檢:填具申請書,並檢具醫機構診斷證明書(需符合改判體位標準),報請戶籍地鄉(鎮、市)公所轉報縣政府審核,准予複檢者,即排送複檢醫院複檢,俟接到複檢醫院診斷證明書後,由徵兵檢查委員會依複檢結果判定體位。 二、自費複檢:填具申請書,醫機構診斷證明書(需符合改判體位標準),向戶籍地鄉(鎮、市)公所申請,並指定複檢醫院,轉報縣政府審核,准予複檢者,發予核定通知書,請於一個月內至複檢醫院辦理複檢,俟接到複檢醫院診斷證明書後,由徵兵檢查委員會依複檢結果判定體位。 三、依「徵兵規則」第三十條規定意旨,役男於接獲徵集令時,身高體重不符合服役標準,得檢具醫療機構診斷證明書(需符合改判體位標準),向戶籍地鄉(鎮、市)公所申請,縣徵兵檢查委員會專案洽送醫院重新測量,並依測量結果判定體位。 役男經申請改判體位複檢,其判定結果判為與原判體位相同者,不得再以同一病名申請改判體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