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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定何種體位須服何種兵役?

  • 分類:民政
  • 發布單位:民政處

凡經辦理徵兵處理判定常備役體位或替代役體位未曾服過兵役者,82(含)年次以前者均徵服1年替代役,83(含)年次以後出生判定常備役體位須接受4個月軍事訓練、替代役體服補充兵役。 經判定替代役體位未服替代役役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規定服補充兵役: 一、中華民國69年次以前出生。 二、中華民國70年次以後出生經判定替代役乙等體位。 三、中華民國83年次以後出生。 前項人員經判定體位後,由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服補充 兵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