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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辦緩徵?

  • 分類:民政
  • 發布單位:民政處

在學緩徵:於學校註冊時,向學校申請,由學校於註冊截止之日起一個月內,繕造申請緩徵學生名冊送縣政府核定。應受現役徵集之在學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緩徵: (1)肄業學校未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立案者。 (2)入學學籍未符合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規定者。 (3)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生未經內政部核定,再就讀相同等級或低於原等級之學校者。 (4)年齡逾三十三歲仍未畢業者。 前項各款之學生應徵服役入營時,得依兵役法第44條規定向學校申請保留學籍。 犯罪緩徵:應於該年次兵籍調查時,由其本人或戶長檢附起訴書或其他證明,送由所屬鄉鎮市公所轉縣政府核定,其於兵籍調查後,所發生緩徵原因者,得隨時申請核定。 緩徵原因消滅處理規定: 在學緩徵:經核准緩徵之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緩徵原因消滅,依法徵集服役:   (1)畢業。   (2)休學、退學、或經開除學籍等中途離校。 緩徵原因消滅者,本人應於三十日內向徵額所在地鄉鎮市公所自動申報。 犯罪緩徵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緩徵原因消滅,依法徵集服役:   (1)經不起訴處分確定者。   (2)無罪、免訴、免刑之判決確定者。   (3)判處徒刑經宣告緩刑確定者。   (4)刑期未執行完畢經准假釋者。   (5)刑期執行完畢或經赦免者。   (6)交付感化或保安處分執行期滿或准免執行而無其他徒刑仍須繼續執行者。 因犯罪緩徵之役男於緩徵原因消滅時,本人應於三十日內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公所申報。如意圖避免徵集,依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治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