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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即日起,核發戶籍謄本,非經本人同意,其個人記事依規定省略不列印

  • 分類:戶政及新住民科
  • 發布單位:戶政及新住民科
  • 發布日期:101-06-04

一、依據內政部98年7月29日台內戶字第0980141721號函示:「戶籍謄本記事欄之登載內容攸關民眾個人隱私,核發戶籍謄本時,基於尊重及保護個人隱私考量,記事欄內資料須經當事人同意始得列印交付,戶政事務所應逐案妥為說明保護個人隱私之作法及目的,避免爭議。」 二、即日起戶籍謄本核發以「記事省略」為原則,若需列印記事,請申請人於申請戶籍謄本時一併繳附被申請人之同意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