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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合法當選權益 雲選委會重新公告黃清得當選

  • 分類:民政類
  • 發布單位:公共關係科
  • 發布日期:108-11-13

雲林縣政府新聞參考資料108.11.13
107年11月24日地方公職人員選舉,雲林縣林內鄉民代表參選人黃清得,因1票之差落選。雖經法院驗票結果,多出3票,但因法院無法對已死亡之相對人判決當選無效,無法適用選罷法第74條重行公告之規定。本案史無前例,為保障當事人合法當選權益,經雲林縣選委會前後二次報請中選會函示,最後依行政程序法規定,重新審定黃清得之得票數為499票,並公告黃清得當選,使黃清得獲得其當選權益。 

民政處副處長陳良駿 縣議員邱世文前往祝賀民政處副處長陳良駿 縣議員邱世文前往祝賀

本案雲林地方法院於108年1月30日勘驗選舉票結果,黃清得多出3張有效票是關鍵的新事實,但囿於現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74條規定,重行公告之前提為「當選人經判決當選無效確定」,以致黃清得一開始雖經法院勘驗選舉票多出3票,但因法院無法對已死亡之相對人判決當選無效,因此雲林縣選委會與中選會無法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74條規定辦理重行公告。
 


嗣後黃清得以雲林縣選委會為被告,向雲林地方法院提起確認當選無效之訴,法院雖於108年8月29日以不符民事訴訟規定判決駁回,但也因其情可憫,將勘驗選舉票事實載述在判決書內。嗣後黃清得又提起行政訴訟,並再次向雲林縣選委會陳情,請求依法院勘驗選票結果重新公告。

 
雲林縣選舉委員會主任委員張志銘表示,本案事涉當事人權益與辦理選舉事務之公信與公益。選務機關辦理選舉,不但要落實公平競選,也要保障當事人有合法當選之權益。雲林縣選委會基於新事實,引用法務部102年函示「當選公告為確認之行政處分」,再次向中選會請示可否適用行政程序法處理,經中選會委員會議熱烈討論後,同意雲林縣選委會本於權責辦理。由於原公告當選之得票數,因法院判決書記載勘驗選舉票發生之新事實而有變動,經雲林縣選委會委員充分討論後,依行政程序法第128條第1項第2款及第129條前段之規定,重新審定,並於昨天(11月12日)下午重新公告黃清得為雲林縣林內鄉民代表當選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