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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湖鄉長裁定收押案 縣府依地方制度法規定派員代理

  • 分類:民政類
  • 發布單位:公共關係科
  • 發布日期:104-06-15

雲林縣政府新聞參考資料
104.06.15
雲林縣口湖鄉長蔡永常因案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羈押,雲林縣政府依地方制度法第78條第1項第3款規定,自羈押日起停止其口湖鄉長職務。

另為免影響鄉務運作及各鄉業務推展之順遂,縣府爰依同法第82條第2項規定,指派該鄉公所民政課長柯皓元代理鄉長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