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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湖鄉長裁定收押案 縣府依地方制度法規定程序辦理

  • 分類:民政類
  • 發布單位:公共關係科
  • 發布日期:104-06-13

口湖鄉長裁定收押案 縣府依地方制度法規定程序辦理
雲林縣政府新聞參考資料
104.06.13
雲林縣口湖鄉長因涉嫌違反貪污治罪條例,今(13)日被法院裁定收押乙案,雲林縣政府將依地方制度法規定程序辦理。
縣府民政處表示,本案俟收到法院的聲押書後,將依地方制度法第78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依刑事訴訟程序被羈押或通緝者,鄉(鎮、市)長由縣政府停止其職務,經撤銷通缉或釋放時,於任期屆滿前,得准其先行復職。依地方制度法第82條第二項規定,鄉(鎮、市)長停職者,由縣政府派員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