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雲林縣殯葬管理自治條例經雲林縣議會定期大會完成三讀

  • 分類:民政類
  • 發布單位:公共關係科
  • 發布日期:104-06-11

雲林縣政府新聞參考資料
104.06.11
雲林縣政府為健全殯葬管理,提高殯葬服務業服務品質,保障民眾辦理治喪消費之權益,乃制定雲林縣殯葬管理自治條例草案,業於104年6月11日經雲林縣議會第18屆第1次定期大會三讀通過。
李進勇縣長表示,感謝議會沈議長宗隆、蘇副議長俊豪暨全體議員對此議案的支持。制定自治條例目的,在提昇本縣殯葬文化,健全殯葬設施之維護管理,以及加強對殯葬服務業之輔導以保障民眾辦理治喪消費之權益。
李進勇縣長指出,近年來雲林縣政府致力提昇推動殯葬文化,除宣導鼓勵節葬、環保葬的概念外,並積極辦理本縣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火化免費差額補助,及環保葬每名補助2萬元等措施,並已自104年5月1日起實施,符合資格者,補助款將直接撥入申請人之金融機構帳戶。同時對殯葬服務業加強輔導與監督,以致力殯葬政策之推展,並達到保障治喪消費者之權益。本次制定殯葬管理自治條例,其目的在於結合雲林縣民對於生活品質、環境保護、消費者權益保障等之期許,經由法規的制定,促使雲林縣政府各項殯葬文化政策的實踐。
民政處徐忠徹處長表示,制定雲林縣殯葬管理自治條例共計7章33條,其條文重點及說明如下:
一、自治條例立法目的、殯葬設施種類。
二、殯葬設施之設置、擴充、增建、改建應具備之文件與報准規定。
三、公立殯葬設施收費及管理辦法由該主管機關另定之,私立殯葬設施應訂定收費及管理辦法報縣府備查。
四、公墓、殯儀館、單獨設置禮廳及靈堂、火化場、及骨灰(骸)存放設施設置應有設施。
五、殯葬設施設置、擴充、增建、改建等完竣後之啟用程序及應檢附之文件。
六、本府得會同相關機關於公墓、公園、綠地、森林或其他適當場所劃定實施骨灰拋灑或植存專區。
七、實施骨灰拋灑、植存應取得死者生前或其最近親屬之書面同意。
八、申請埋葬及火化許可證明應檢具之文件。
九、鄉(鎮、市)公所經代表會議決,規定公墓墓基及骨灰(骸)存放設施使用年限。
十、公立公墓內或其他公有土地上之無主墳墓處理方式。
十一、私有土地上之無主墳墓,土地所有權人申請核發起掘應檢附文件。
十二、經營殯葬服務業,應公開展示之項目及縣府得隨時派員查核。
十三、殯葬服務業之公會應將異動情形彙報縣府,以利管理。
十四、公立及私立殯葬設施經營者,應每年定期陳報殯葬設施經營及使用情形。
十五、定期辦理公、私立殯葬設施及殯葬禮儀服務業評鑑。
十六、辦理本縣內各項公共工程需拆遷墳墓之查估基準依本條例及雲林縣墳墓遷葬補償費查估基準之規定辦理。
十七、墳墓之遷葬補償作業應由工程主辦機關、需地機關辦理。
十八、鄉(鎮、市)公所對於違法設置、擴充、增建、改建殯葬設施、違法從事殯葬服務業及違法殯葬行為應盡查報之責,並將相關資料送縣府裁處。
十九、殯葬管理條例公布施行前募建之寺院、宮廟及宗教團體所屬之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及火化設施得繼續使用,其有損壞者,得於原地修建,並不得增加高度及擴大面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