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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人春節連假期間結婚 可提前3日「指定」結婚日

  • 分類:民政類
  • 發布單位:公共關係科
  • 發布日期:104-02-13

雲林縣政府新聞參考資料104.2.13
縣府民政處提醒想在104年2月18日至2月23日春節期間辦理結婚之新人,可提前於結婚登記日前3個辦公日內,即2月13日、2月16日及2月17日向本縣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指定」結婚日為104年2月18日至2月23日之其中1日。

依民法第982條規定:「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2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按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作業規定,結婚當事人如無法於結婚當日親自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者,得於結婚登記日前3個辦公日內,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並指定結婚登記日。

民政處表示,如預定於104年2月18日至2月23日春節期間結婚之當事人,可於結婚登記日前3個辦公日內,亦即2月13日、2月16日及2月17日向本縣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指定」結婚登記,並指定結婚登記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