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褒忠代理鄉長許忠富上任

  • 分類:民政類
  • 發布單位:公共關係科
  • 發布日期:100-06-07


雲林縣褒忠鄉張政國鄉長,在擔任公所秘書期間涉嫌圖利罪,經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刑事判決100年上更(二)字第22號判決有期徒刑1年5個月,禠奪公權1年,雲林縣政府依地方制度法第78條第1項第1款規定,自6月7日起停止其鄉長職務,並依同法第82條第2項規定指派許忠富代理鄉長職務,張政國鄉長表示他依法執行公務,絕無圖利廠商,會繼續上訴。

縣府表示為賡續推動鄉政暨加強與縣政業務橫向聯繫推展,蘇治芬縣長經慎重考量,特派行政資歷豐富前本縣議員許忠富自6月7日起代理鄉長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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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代理鄉長於宣誓就職致詞時表示,他特邀約大家共同來當鄉長,把褒忠鄉的事當作自己的事來處理,同時他也會繼續配合張政國鄉長所提出之政見,來繼續推動鄉政,他更期望張鄉長儘快將官司平反,儘速回任鄉長職務以俾實現其於競選時所提政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