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斗南鎮、西螺鎮公所100年度總預算部分預算協商縣政府逕為仲裁決定

  • 分類:民政類
  • 發布單位:公共關係科
  • 發布日期:100-04-07

雲林縣政府新聞參考資料
100.04.07
 本縣斗南鎮、西螺鎮公所100年度總預算送請各該代表會審議時,歲入、歲出預算均經議決刪減,公所就窒礙難行部分提請代表會覆議議決後維持原決議,公所認為仍無法貫徹施政目標即無法維持施政所必須之經費,爰依地方制度法第40條第5項規定報請縣府邀集所、會雙方及縣府各相關機關辦理協商。
 縣府民政處表示依據地方制度法第40條第5項之規定,雙方無法於一個月內達成協商時,由本府依法逕為決定公所維持施政所必須之預算,縣府原則係依公所所提列協商案內容,並參酌相同計畫99年度預算編列及執行情形及地方制度法第40條第5項規定,對於維持施政所必須之經費、法律規定應負擔之經費及上年度已確定數額之經費部分予以審核,並基於總預算編列應維持平衡之規定等等因素做為調整依據,以逕行決定公所恢復被代表會刪減之預算之數額,最後函知公所應訂定開源節流措施以確保100年度決算收支平衡。
 斗南鎮公所100年度總預算案,申請協商歲入2,603萬5,956元,歲出2,603萬5,956元。經於100年1月27日及2月24日協商仍無法達成共識,縣府爰依地方制度法規定逕為決定恢復預算數544萬9,258元。
 西螺鎮公所100年度總預算案,申請協商歲入7,578萬9,000元,歲出1,446萬元。經於100年2月14日協商仍無法達成共識,縣府爰依地方制度法規定逕為決定恢復預算數428萬747元。

 許根尉處長表示,期盼公所、代表會雙方仍以民眾福祉及鎮政為重,為推動地方建設共同來攜手打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