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殯葬服務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自治事業及客家原住民科
  • 發布日期:106-04-28

中華民國104年10月5日內政部台內民字第1041104670號令訂定發布「殯葬服務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備註:依殯葬服務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殯葬服務業應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許可經營之日起六個月內將計畫報請該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本辦法施行前已經許可經營殯葬服務業,應於本辦法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將計畫報請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