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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喪過程中勿製造噪音、深夜喧嘩或其他妨礙公眾安寧善良風俗行為

  • 發布單位:自治事業及客家原住民科
  • 發布日期:106-05-03

依殯葬管理條例第68條規定:「殯葬禮儀服務業提供之殯葬服務,不得有製造噪音、深夜喧嘩或其他妨礙公眾安寧、善良風俗之情事,且不得於夜間9時至翌日上午7時間使用擴音設備。」同條例第96條並規定違反前述規定之殯葬服務業,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之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得廢止其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