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社團法人中華台商青創協進會」並非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許可之殯葬禮儀服務業者,卻於105年間違法與會員簽訂「青創禮儀優惠定型化內容生命禮儀服務」契約,經審酌內政部105年4月8日台內民字第10500258192號函示說明:「…按本部93年5月14日台內民字第0930005198號函略以,殯葬業者與消費者約定物品買賣契約得轉換或搭配提供殯葬服務者,應視為生前契約之一部分,適用本條例有關生前契約相關規定。有關以會員契約約定消費者入會後,未來會員如另與生前契約業者簽訂生前契約,得享有以優惠價格購買之權利部分,如消費者入會所繳之費用,與後續殯葬服務之價金,兩者顯為對價或得予折抵者,適用本條例有關生前契約相關規定(本部104年11月3日4台內民字第1040440487號函)…」意旨,爰經本府105年5月24日依殯葬管理條例第89條第1項規定處分該社團法人新臺幣60萬元罰鍰,雖受處分人不服行政處分提起訴願及訴訟,仍經最高行政法院裁定駁回在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