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客家委員會推展客家文化力補助作業要點」規定。
二、依照上開規定,請欲提出補助申請者,配合以下事項辦理:
(一)申請時間:即日起至11月30日止。
(二)補助項目:
本案補助經費以符合執行本活動內容所需項目為主,不包含活動獎金、贈品、紀念品、點券、摸彩品、爆竹、煙火、住宿費、差旅費、建築、硬體設備購買及媒體行銷等項目。
(三)資格條件:立案之民間社團、客家流行音樂歌手或表演團體。
(四)審查方式:
由本會組成3至7人審查小組審查,必要時得邀請申請單位列席說明。
(五)補助金額上限:每案最高補助金額新臺幣萬元。
(六)全案預算金額:新臺幣萬元整。
三、申請補助者注意事項:
(一)申請補助者如為公職人員(註)或公職人員之關係人(註),向本會申請補助前,應主動於申請文件內據實表明身分關係(請下載並填寫事前揭露表),違反同法第條第項禁止補助及第項未據實揭露之規定者,將依同法第條規定處以罰鍰。
註1:如本會之主委、副主委、主任秘書、政風主任、主計主任、…或監督本會之立法委員等。
註2:如公職人員之配偶;公職人員之二親等內親屬如父母、兄弟姐妹、女婿…等;公職人員本人及其配偶及其二親等內親屬所擔任董監事、經理人等之營利事業、非營利法人(如基金會、私立學校…等)及非法人團體(如同鄉會…等);公職人員進用之機要人員;立法委員之助理等。
(二)是否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條所定之關係人,亦可至監察院資訊公開利益衝突迴避專區或法務部廉政署防貪業務專區利益衝突,點選相關宣導資訊,以分辨是否為利衝法關係人。
四、申請時應檢附「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事前揭露表」。
五、本補助作業一律採線上申請客家委員會獎補助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