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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家委員會推展客家文化力補助計畫 113 年 「 客家文藝展演 」

一、目的: 為鼓勵傳承與創新 客家文化 藝術, 落實客家文化藝術多樣性表現,提升展演品質, 進而達到 客家文化永續發展之目標 。
二、 申請 對象: 依法登記立案之演藝團隊 。
三、 計畫期程: 11 3 年 1 月 1 日 至 12 月 10 日 止 。
四、 計畫經費: 每案 以新臺幣 50 萬元為上限 為競爭型補助 ,至多補助20 案 。
五、 辦理 內容
(一) 應於藝文表演場館辦理 客家文化 藝術 展演 應於各地藝文表演場館辦理 非屬上開條件者不予受理。
(二) 文化藝術展演應結合客語 呈現 展演 內容不限,惟應 結合客語 呈現落 實 文化藝術 之客語 多樣性表現 。
六、 申請 期限:即日起至 11 2 年 11 月 3 0 日止 。
七、 本計畫 申請程序及其他 相關 規定 請 依本會「推展客家文化力補助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八、 獲補助之法人或非法人團體之負責人, 如有違反性別平等相關法令規定,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主管機關認定者,得視情節輕重追回部分或全部補助款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