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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推動客語教學語言學校實施計畫」及「辦 理客語教學語言者獎勵及增能實施計畫」

一. 客家委員會為鼓勵落實及推廣客語教學績優之學校,獎勵推行客 家語言文化成效優良者,依據「推動客語教學語言獎勵辦 法」訂頒「獎勵推動客語教學語言學校實施計畫」;另為 獎勵推行客家語言文化成效優良者,依據「客家基本法」 第9條規定訂頒「辦理客語教學語言者獎勵及增能實施計 畫」。

二、109年度旨揭2項實施計畫申請期限為109年12月31日止(以 郵戳為憑),逾期不受理。

三、收件地址:(24220)新北 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北棟17樓客家委員會文化教育處,信 封上請註明:申請「獎勵推動客語教學語言學校」或「客語教學語言者獎勵及增能」。

四, 相關內容請參考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