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旨揭文件資料,審認地號說明如下:
(一)虎溪段0845地號,權利範圍:全部。
(二)虎溪段1112-1地號,權利範圍:全部。
(三)虎溪段1112-2地號,權利範圍:全部。
(四)虎溪段1112-3地號,權利範圍:全部。
(五)虎溪段1112-4地號,權利範圍:全部。
(六)虎溪段1158地號,權利範圍:5分之3。
(七)虎溪段1214地號,權利範圍:5分之3。
二、上揭七筆不動產係三山國王廟以自有資金購買依契約或其他證明文件,足認為該寺廟所有不動產,本府爰依前揭條例第8條公告以下文件資料(詳如後附),其內容如有不實,概由申請人負責:
1、不動產清冊。
2、不動產登記名義人同意書。
3、相關契約證明文件
三、公告期間:自112年1月19日至112年2月18日。
四、就前開公告資料不動產登記名義人、其繼承人或利害關係人如認有錯誤或遺漏,應於公告期間內112年2月18日以前,以書面向本府提出異議,逾期不予受理。
五、本公告期滿如無人提出異議,本府將列冊囑託地政機關辦理「限制登記」。嗣後如有爭議,當事人應循司法途徑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