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事項:
一、依據旨揭文件資料,新庄子段1268地號不動產係仁和宮以自有資金購買依契約或其他證明文件,足認為該寺廟所有不動產,本府爰依前揭條例第8條公告以下文件資料(詳如後附),其內容如有不實,概由申請人負責:
(一)不動產清冊。
(二)不動產登記名義人同意書
二、公告期間:自112年1月16日至112年2月15日。
三、就前開公告資料不動產登記名義人、其繼承人或利害關係人如認有錯誤或遺漏,應於公告期間內112年2月15以前,以書面向本府提出異議,逾期不予受理。
四、本公告期滿如無人提出異議,本府將列冊囑託地政機關辦理更名登記。嗣後如有爭議,當事人應循司法途徑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