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後備指揮部109年11月19日國後動管字第1090040549號
兵役法第3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5條、志願士兵服務條例第5條及後備軍人管理規則第42條
公告事項: 一、 公告110年各階除役年齡如下: (一) 二級上將:70歲(民39年出生)。 (二)中將:65歲(民44年出生)。 (三) 少將:60歲(民49年出生)。 (四) 上、中、少校及士官長:58歲(民51年出生)。 (五) 上、中、少尉及上、中、下士:50歲(民59年出生)。 (六) 志願役士兵:45歲(民64年出生)。 (七) 義務役士兵、補充兵:36歲(民73年出生)。 二、上列人員服役限齡,計算至109年12月31日止,並自110年1月1日除役除管,不另發給除役令。
公告事項:
一、 公告110年各階除役年齡如下:
(一) 二級上將:70歲(民39年出生)。 (二)中將:65歲(民44年出生)。
(三) 少將:60歲(民49年出生)。
(四) 上、中、少校及士官長:58歲(民51年出生)。
(五) 上、中、少尉及上、中、下士:50歲(民59年出生)。
(六) 志願役士兵:45歲(民64年出生)。
(七) 義務役士兵、補充兵:36歲(民73年出生)。
二、上列人員服役限齡,計算至109年12月31日止,並自110年1月1日除役除管,不另發給除役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