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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經我國法院撤銷監護宣告之監護廢止登記』及『經我國法院撤銷輔助宣告之輔助廢止登記』,得由民眾以自然人憑證於網路申請登記」

  • 發布單位:戶政及新住民科

公告字號

公告依據

內容


按戶籍法第27條規定:「登記之申請,由申請人以書面、言詞或網路向戶政事務所為之。依前項規定以網路申請登記之項目,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

為簡政便民,落實電子化政府政策,申請人在國內現有戶籍,得以自然人憑證於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項下「線上申辦戶籍登記項目」申請登記。本案定於112年6月17日進行系統版本更新,並自112年6月19日起開放民眾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