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網站販售入學設籍地址,未實際居住者,有違戶籍法等相關規定

  • 發布單位:戶政及新住民科

公告字號

公告依據

內政部111年5月9日台內戶字第11102417622號函

內容


一、按戶籍法第16條第1項前段規定:「遷出原鄉(鎮、市、區)3個月以上,應為遷出登記。」同法第17條第1項規定:「由他鄉(鎮、市、區)遷入3個月以上,應為遷入登記。」同法第23條規定:「戶籍登記事項自始不存在或自始無效時,應為撤銷之登記。」同法第76條規定:「申請人故意為不實之申請或有關機關、學校、團體、公司、人民故意提供各級主管機關及戶政事務所不實之資料者,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9,000元以下罰鍰。」次按行政法院56年判字第60號判決:「遷徙係事實行為,遷徙登記自應依事實認定之。」是以,戶籍遷徙登記係事實行為,自應依事實認定之。

二、查為就讀某特定學校,部分網站提供就學設籍之商品,經內政部於111年4月29日查詢,其中「露天拍賣」計12筆、「蝦皮購物」計27筆、「Yahoo 奇摩拍賣」計5筆,內容提及「戶籍戶口學區登記」或「學區」、「戶籍」、「入學」入籍諮詢服務。如渠等係以供人就讀國小、國中學籍設籍,未實際居住者,有違上開戶籍法等相關規定,為避免民眾觸法受罰及正確戶籍資料,內政部業函請上開網站之公司轉知刊登者應遵守戶籍法相關規定,並加強審查,且勿繼續刊登類此不符合法規之服務項目。

三、為避免類此情形發生,影響戶籍資料正確性,自即日起,將按季瀏覽上開拍賣、房屋租賃網站及類此網站有無刊登類此「租戶籍」方式設籍貴轄,惟實際上無居住事實之情形,如查有該等情形,應函請業者轉知刊登者應遵守戶籍法相關規定,勿繼續刊登是類服務項目,以免觸法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