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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政府處理墳墓原地修繕審查作業要點

  • 發布單位:民政處

公告字號

中華民國108年5月8日府民業一字第1082105889號函訂定

公告依據

內容


雲林縣政府處理墳墓原地修繕審查作業要點:
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殯葬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七十一條規定之墳墓原地修繕,特 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之墳墓,為本條例施行前依法設置之私人墳墓及墳墓設置管理條例施行前既存之墳墓。
三、墳墓原地修繕,應備具下列文件向墳墓所在地鄉(鎮、市)公所申請:
(一)申請表(附表一)。
(二)原墳墓照片(墓碑一張、墳墓全景一張)。
(三)申請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四)受葬者之除戶謄本或繼承系統表。
(五)墳墓設置位置簡圖。
(六)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自申請日起算三個月內)。
(七)土地使用同意書(申請人為土地所有權人免附,同意書如附表二)。
(八)申請人與受葬者關係證明文件。
(九)其他證明文件。
四、民眾申請墳墓修繕案,由墳墓所在地鄉(鎮、市)公所初審後送本府核定,於未經核定前不得施工。
五、墳墓原地修繕應於下列規定辦理:
(一)應就墳墓原有形式。
(二)進行部分修護。
(三)不得增加高度及擴大面積。但因毀壞而無法確定其既有高度、面積者,其修繕後高度以一公尺五十公分、面積以十六平方公尺為限。
(四)不得重新撿(洗)骨再葬。
六、墳墓原地修繕自核定施工日起,應於二個月內施工完竣。但因不可抗力因素(如地震、颱風、土石流等),得申請展延一次,並以一個月為限。
七、修繕完竣後申請人應檢附施工(前、中、後)照片(附表三)報由墳墓所在地鄉(鎮、市)公所送本府結案。
八、本要點未規定事宜,依本條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