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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國軍協助救災」需求表格式及申請流程說明

  • 發布單位:兵役權益科

公告字號

公告依據

內容


※※
提出申請國軍協助救災之單位,請指派本單位同仁負責接受國軍報到等事宜。例如:鄉鎮市公所提出申請,則須指派公所內同仁(於需求表內註記姓名、職稱及手機號碼)負責,勿責由村(里)長負責,以利協調聯繫及責任歸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7月10日
發文字號府民權字第1019101885號
主旨:檢送「申請國軍協助救災需求表」格式及申請流程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國軍協助災害防救派駐連絡官執行要點」(影附)辦理。
二、各單位執行災害防救及應變處理工作,若有因能量不足無法因應時,得申請國軍協助,惟救災時須考量全縣資源之統籌調度,故申請支援兵力及車、機、具數量請勿浮濫。
三、申請國軍協助救災者,請依旨揭「申請流程說明」填報「申請國軍協助救災需求表」及配合相關規定辦理,並請先詳閱「國軍協助災害防救派駐連絡官執行要點」,以瞭解國軍協助救災之相關規定,俾利掌握救災時效。
四、提出兵力需求單位應配合事項:
(一)提出申請後,負責接受國軍報到之人員,應隨即保持行動電話暢通(並至國軍協助救災任務完成止),俾利國軍通聯作業。
(二)國軍兵力報到後,需求單位人員必須全程在支援現場,俾利即時處理國軍協助過程中之各項需求或因應任何狀況。
(三)須負責準備官兵(包括帶隊官及駕駛等)所需飲用水及誤餐便當(含葷、素)。
(四)若國軍須輪班接力協助救災工作時,則須安排適當場所供國軍用餐及休息。
五、配合國軍支援兵力核派作業,請於下午6時前向縣災害應變中心提出次日兵力需求,緊急災害救援不在此限(第一時間以電話聯繫,需求表後補)。
六、提出兵力需求單位如預判國軍協助任務無法於當日如期完成,需國軍持續支援時,則須於當日15時前再向縣災害應變中心提出申請,並應回報當日工作執行進度。
七、國軍完成任務回防時,需求單位應立即通知縣災害應變中心(TEL:5379409分機833)。
附件可至「雲林縣政府全球資訊網-公布欄-公務公告(民政類)」或「資訊入口平台-知識管理-文件管理-府內單位-民政處-兵役權益科」下載。

雲林縣政府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業務會報(秘書單位-民政處兵役權益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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